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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2.19.簽見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第二百五十二條(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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