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2.29.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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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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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九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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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條(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