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4.06.北市法二字第095307263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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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條(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 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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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條(不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