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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1.26.北市法一字第095301394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汽車運輸業應按期將左列報表,送請公路主管機關查核: 一、運輸成績月報表。 二、車輛狀況月報表。 三、員工統計年報表。 四、燃料消耗統計年報表。 五、核定經營路線者,行駛路線年報表。 六、營業報告書。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營業報告書,包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書,盈餘分配表。

  • 第五百二十八條(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第五百三十七條(處理事務之專屬性與複委任)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 人代為處理。

  • 第五百三十九條(複委任之效力--委任人對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 請求權。

  • 第五百四十條(受任人之報告義務)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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