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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08.30.北市法一字第093310871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十八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 ,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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