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08.30.北市法一字第093310871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
第一百十八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 ,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土地法
-
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