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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行政程序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65010號令修正公布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 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 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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