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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15.簽見
臺北市法規

  • 二、各機關辦理押標金、保證金退還,遇有原繳納廠商失聯者,請先至經濟部或本市商業管 理處網站查詢該廠商登記之負責人及住址等相關資料,查詢結果,如資料顯示已結束營 業且無法通知領回者,或資料未顯示已結束營業惟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 ,經提報該機關懸帳清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入繳 庫,日後該廠商於請求權有效期限內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退

中央法規
  • 第八百九十三條(質權之實行與流質之禁止)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

  • 第九百零一條(動產質權規定之準用)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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