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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人事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4.14.簽見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二十二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 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 第二條
    警察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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