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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111.06.02. 中選法字第1113550182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十二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 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 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 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 項規定處罰。


  • 三、政黨連坐受罰事件,應依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參選之公職人員選舉種類,決定其最低金 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長: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長: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 (四)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上。 (五)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村(里)長:新 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


  • 四、政黨連坐受罰事件,應依政黨推薦候選人經判刑確定所犯罪名法定刑之不同,決定其最 低金額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犯最重本刑為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犯最重本刑為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四)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新臺幣四十萬元。 (五)犯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新臺幣十萬元。 (八)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新臺幣五萬元。


  • 五、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最低金額加計之總和,即罰鍰之基準金額。 依前項基準金額裁處時,仍得審酌政黨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受政府公費補助金 額多寡及資力,酌量加重或減輕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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