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類
內政部 108.06.11. 台內戶字第10802426822號函
中央法規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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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同性婚姻關係之定義)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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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同性婚姻關係結婚登記之形式要件)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 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