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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 95.03.02. 台內防字第095002752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三條
    加害人檔案資料由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建檔及管理。 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加害人檔案資料之比對、建檔及管理,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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