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內政部 99.08.13. 台內警字第0990871493號
中央法規
- 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
-
二十三、山地管制區內,凡已完成開發,或因交通設施等情況改善之地區,得由該管警察局 參酌國防軍事安全及山地治安與當地居民、部落意見,邀請警政署、直轄市、縣( 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軍事、交通、林務、觀光及當地民意機關等有 關單位共同會勘後,填表(格式如附件十一)報由警政署函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 呈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公告,調整為山地特定管制區或解除管制。國防部得依需 要,會同內政部邀請有關單位實施複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