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06.08.17. 消署護字第106070013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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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原則及限度)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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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對於進入建物等處所之限制)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 不能救護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