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類
臺灣省水利局 73.08.25. (73) 水政字第42177號
中央法規
- 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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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公告應載事項)
前條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登記人之姓名。 二、登記原因。 三、核准水權年限。 四、用水標的。 五、引用水源。 六、用水範圍。 七、使用方法。 八、引水地點。 九、退水地點。 十、引用水量。 十一、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二、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三、用水時間。 十四、申請登記年、月、日。 十五、對於該項登記得提出異議之期限及處所。 十六、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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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作為與不作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命令規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其履行義 務,或停止其依法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並得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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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使用河川如有損害應由使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 在河川區域內申請接用電力,應經管理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