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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105.12.07. 經商字第1050213788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百三十二條(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情形與違反之處罰)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百三十七條(法定與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出)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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