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類
臺灣省政府 87.03.09. (87) 府水政字第011164號
中央法規
- 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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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之限制使用)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 ;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 用。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