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類
經濟部水資源局 90.03.12. (90) 經水資五字第09000024320號
中央法規
- 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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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共有水權登記之申請)
共有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 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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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前條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經主管機關 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 前項展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