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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93.05.10. 經水字第0930260551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八條之四(排水管理辦法之訂定)
    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 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但農田、市區 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於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或變更使用計畫所提之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之 審查。 八、防汛、搶險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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