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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7.05.18. 經標一字第10710007580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 無意見時,逕送審查委員會確認公布;有意見時,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修訂或廢止; 自確認公布日起屆滿五年之國家標準,亦同。 前項意見,應於公告刊登標準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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