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8.11.26. 內授營鎮字第108082151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六條(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十一條(土地於核定前已持有,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 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 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