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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67.11.21. 台內營字第815102號函(00五)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國民住宅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 第二十三條(依追晉(贈)官階議卹)
    軍人死亡經追晉(贈)官階者,依其追晉(贈)官階議卹,其增加之撫卹金,並由所屬機關 編列預算支付之。但原階核卹較優者,從其原階發給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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