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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8.04.19. 台財稅字第1080451857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免稅)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第三條
    軍事機關以國防預算經費採購下列各類直接供軍用之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一、橡膠輪胎。 二、水泥。 三、平板玻璃。 四、油氣類: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燃料油、溶劑油、液化石油氣。 五、電器類: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 合、電烤箱。 六、車輛類:汽車、機車。 海巡署採購經國防部核定之軍用油料為軍用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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