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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8.10.04. 台財稅字第1080063672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六條(牌照稅額之課徵標準)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 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 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 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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