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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8.12.16. 台財稅字第1080463329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四條(輔導會另行編列預算支付之項目)
    本條例所定給與,由退撫基金支付。但下列項目,由輔導會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退伍金。 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未繳納基金費用之贍養金。 四、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第七項加發之一次退伍金。 五、第二十七條發給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六、第三十條第二項被俘歸來人員,在被俘監管期間之退除給與。 七、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未領退除給與部分。 八、第三十二條一次發給之功績獎金。 九、第三十六條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之經費。 十、第四十六條規定之優存利息所需經費。 十一、第四十七條一次增給之補償金。 十二、第四十八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十三、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軍官、士官退除所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扣減後,每年所節省之退 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每月退除所得調降後 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 輔導會編列預算挹注,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國軍因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致退撫基金財務缺口擴大,由輔導會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 分十年編列預算,每兩年編列二百億元,總額一千億元挹注之。 退撫新制施行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退休俸及第三項之差額,由退撫基金及輔導會 按比率支付,其比率由國防部會同輔導會定之。

  •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所定分十年編列預算,每二年編列二百億,總額一千億元,輔導會 應於預算前一年度完成預算編列,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將核定數額撥入退撫基金。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退休俸,指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員,依本條例第二 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審定之退休俸。 前項之退休俸由基金管理會按百分之三十及輔導會百分之七十之比率支付。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差額,屬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調降後之優惠存款利息差 額者,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付。

  • 第九條(免稅)
    第一條所定人員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 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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