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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12.05.08. 台財稅字第1110471212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 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 )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 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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