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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7.17. 電子郵件字第1080717b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一條(非為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

  • 第六十五條(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 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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