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10.05. 電子郵件字第1081005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二條(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條件)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

  • 第六十四條(依法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出處)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 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 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 為之。

  • 第六十五條(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 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