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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10.07. 電子郵件字第1081007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編輯著作之保護)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緝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第十一條(受僱人之著作權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 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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