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1.08. 電子郵件字第1090108號
中央法規
-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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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著作人格權之行使)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 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 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 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