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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1.08. 智著字第1091600087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四條(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第四十三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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