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1.08. 智著字第10916000870號
中央法規
-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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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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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得自由利用)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