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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7.12.04. 經能字第10704607090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公民投票案通過者,投票結果之公告及處理方式)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 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 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 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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