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08.05.23. 經商字第10802411001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應經許可商業之登記)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 得申請商業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 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第七條(違法經營之廢止登記)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 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 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條(登記對抗主義)
    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 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 於分支機構所在地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前項 規定,僅就該分支機構適用之。

  • 第二條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商業所在地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為限。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商業之負責人為限。 減少所營業務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無須申請預查。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商業名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