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108.08.16. 經商字第10802299760號函
中央法規
- 商品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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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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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玩具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 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 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