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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2年8月18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21087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93年6月25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為建立玩具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安全,特依商品 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但外銷玩具得依進口國及我國出口相關規定標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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