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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10.05.25. 經商字第110020197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業者應遵守之事項)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 、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 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 第三十一條(涉及賭博、妨害風化之處罰)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 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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