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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7.12.10. 商字第4343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代表權之行使及限制)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 ,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一百九十七條(董事股份轉讓限制)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 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 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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