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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8.02.03. 商字第0417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特許之業務)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 申請公司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 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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