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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8.04.02. 商字第1098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百五十三條(經理人之定義及經理權之授與)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 第五百五十五條(經理權(二)--訴訟行為)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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