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8.07.11. 商字第2372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九條(經理人)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 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 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 第一百七十四條(決議方法)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百零八條(董事長常務董事)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 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 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 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