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58.10.28. 商字第36959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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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條(董事股份轉讓限制)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 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 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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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條(董事補選)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 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