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9.02.20. 商字第0659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三條(股份轉讓)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 人之股份得轉讓。

  • 第一百六十八條(股份之銷除)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 ,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一百九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