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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9.10.20. 商字第4935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百十一條(虧損之報告及破產之聲請)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 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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