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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9.11.24. 商字第5410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百十七條(股份收買請求權)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 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 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 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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