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60.01.15. 商字第0163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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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條(記名及不記名股票轉讓)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 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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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條(股東名簿)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 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 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