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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60.02.04. 商字第0374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九十九條(董事解任)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 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二百零八條(董事長常務董事)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 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 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 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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