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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60.2.26.商字第0680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五條(股東名簿)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 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 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 第一百七十二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 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 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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