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經濟部 60.05.20. 商字第19918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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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解散之事由)
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時,應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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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三條(變更章程、合併、解散、清算之準用規定)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