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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60.05.25. 商字第2052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百二十七條(催報債權)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 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 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 第三百九十六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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