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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60.08.03. 商字第3069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八十九條(決議之撤銷)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 法院撤銷其決議。

  • 第一百九十二條(董事之選任)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 第一百九十八條(董事選任方式)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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