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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81.02.25. 商字第20438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六條
    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 第三百七十三條(認許之消極要件)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 第五條
    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股款種類(現金、債權轉入、合併增資、盈 餘、公積或其他財產)之數額及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並敘明增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及 資本額。 現金及債權轉入之股款,應查核該股款繳納或借入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 證;如係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股款如已動用應列表說明其用途;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動用憑證影本。 盈餘轉作資本者,應依據公司章程、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同意之決算書表,查核盈餘分派 情形並加附盈餘分配表。 公積轉作資本者,應查核其種類及內容,並列表說明提列數額之計算及歷年已沖轉金額是 否相符。其為資產重估而提列之資本公積,應附核准提列之憑證;如係土地增值轉列者, 應敘明土地增值稅準備之提列情形,並加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增值稅計算表及地政 機關核發之地價證明文件影本。 合併發行新股者,應依據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或股東同意書及合併契約書就股東姓名、 配發股數等予以查核。 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公司股東姓名及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暨公司核給 之股份或憑證。 股東來源屬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者,應說明匯入款或輸入機器設備及其他物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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